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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Readability与Legibility的区别
文 李民
 

  没有文字表达的需要便没有平面设计,关于“文字表达”,这里需要解释两个重要的概念。

  要是查阅字典的话,你也许会发现Readability与Legibility这两个词都有“易读性”这个含义,但这两个“易读性”是有区别的。

  一个是Readability,准确来讲,它应该被翻译成“文字块的可读性”。

  另一个是Legibility,它则应该被翻译成“单个字体的可识别性”。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却是并不难懂的两个概念——你只要看看我们行内的很多设计师,包括一些著名的设计师是如何在这两个问题上变着法儿地捉弄可怜的读者们的话,你就知道我为什么要提出这两个概念了。这些设计师们要不就是把字体弄得很小,很淡;要不就把文字块的背景弄得花里胡哨;要不就把本来正常横向阅读的一本书突然变成需要逆时针旋转九十度才能被顺畅阅读的特殊版式——反正是变着法儿让你无法通顺地阅读。他们好像认为怪异即是设计,非常规即是创意。其实,这正是他们无意背叛了设计,尤其是平面设计的目的——是Communicate,是沟通,是增加文本的可读性,让文字更加Readable与Legible。(说他们是无意这么做的是因为他们对应该怎么做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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